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经修订后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视同买卖房屋,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包括在内。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四)税率
契税的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安徽省契税税率为4%。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七)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