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未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单位纳税人及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发生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办理材料】
1.必须办理材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条件办理材料:
(1)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税控设备。
(4)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7)非居民企业还应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居民企业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之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之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第(四)项规定的合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注销发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税控设备。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税控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场所)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2)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转下一环节进行核查、检查。
(3)结清纳税人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对纳税人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按规定收缴设备。
(4)收缴增值税税控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注销发行。
(5)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7)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 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8)提示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传递至另一方。
(9)提供免填单服务。
2.升级规范
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预申请服务。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1.4.1 注销登记。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6.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申请条件】
无。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网上平台。
【办理时间】限时办结。
【联系电话】12366。